Q:在台外籍人士在台灣境外所獲取之薪資應否在台申報或課稅?
在臺外籍人士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勞務報酬,需視該外籍人士在臺居留之日數而判定是否申報。居留不超過90天(含90天)者,其獲取之薪資免課稅;居留日數超過90天未滿183天者,所獲取之薪資則需與中華民國來源之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Income not Subject to Withholding )並同申報納稅;如居留日數滿183天者,則為居住者,須採結算申報(Annual Income Tax Retur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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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蘇鈺喩會計師之協助 本文主要由蘇會計師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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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在台灣外籍人士在台工作取得永久居留權之規定
在台灣外籍人士在台工作取得永久居留權之規定
外籍人士要在台灣取得永久居留權有三種途徑:
1、 在台灣合法連續居留五年,而且每年居住超過183日;
2、 為台灣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3、 經由投資取得永久居留之資格。
以下分別敘述其規定:
一、合法連續居留五年:
原則上,在台灣合法連續居留五年,而且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之外籍人士,符合下列條件者,皆可申請永久居留: 一、二十歲以上;二、品行端正;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四、符合台灣之利益。
二、有特殊貢獻,或有台灣所需之專業技術:
外籍人士在台灣雖未連續居留五年,且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但如符合下列條件,仍有資格申請永久居留: 一、對台灣有特殊貢獻。二、為台灣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三、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比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
其中,專業外籍人士比較有可能是用的是「為台灣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之項目,台灣政府發布之2018年《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案件審查基準》第三條之規定,有十四種項目之專業得被認定為高級專業人才,包括:在奈米、光電技術、資訊技術、生物科技等領域具有特別之技術者等。
三、投資台灣取得永久居留之資格
此外亦可透過投資之途徑取得永久居留之資格, 依據2018年《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12 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准予永久居留:
1. 投資金額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約509,000美元) 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
2. 投資中央政府公債面額新臺幣三千萬元 (約118,000美元) 以上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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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外籍人士在台灣工作之概況如何?
根據匯豐銀行於2018年所發布的《外籍人士調查報告》,台灣在外籍人士希望移居或外派的國家/地區之中排名第九。在其所訪問之外籍人士中,表示喜歡台灣的理由有以下數點: 1、雖然薪資水平比較低,但是因為物價很低廉,所以實際上可支配所得比其在本國(多數為美國與歐洲)高;2、居住環境相對於其他國家或地區令人感覺安全;3、台灣對於外籍人士友善;4、對於不同的宗教、性別傾向包容性高等原因,使來台的外籍人士願意繼續在台灣學習或工作。此外,依據CEOWORLD雜誌「醫療保健指數」,台灣的醫療體系排名世界第一,只要是在台灣求學或是受僱都會被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在醫療照顧上也比較有保障。
截至2019年2月,依據台灣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公布之統計,台灣政府核准外國專業人員(白領人員)共計30,802人,按照其國籍別前三名為日本7,203人、馬來西亞4,150人與美國3,561人;從事的行業別最多是製造業6,616人、批發零售業5,529人與教育業5,084人;按照工作性質申請類別區分,前三名為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19,929人、補習班語言教師4,367人與華僑或外國人投資或設立之主管工作3,118人;依據性別區分男性為22,853人,女性為7,949人。
為了減低對於中國在製造與市場上之依賴,以及因應勞動力高齡化之趨勢,台灣的政府正積極引入外籍專業人才。在法規方面於2017年10月立法院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雇用法》以簡化聘僱外籍專業人才之法規要求與程序,並增加租稅誘因。2018年12月政府相關部門進一步提出新經濟移民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以吸引外國專業人才、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海外國人及投資移民。
Q:外商駐台代表有無強制納入全民健保之義務?
某外商公司所派在台訴訟及非訟代理人兼在台分公司經理人(以下簡稱外商駐台代表),過去長期以在台居留不超過半年之方式,避免被衛福部強制納保。然衛生福利部於106年5月16日以衛部保字第1061260228號函改變見解,認為外商駐台代表其居留證上之身分為「應聘」,因此其在台之身分應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健保法)第九條一項二款所稱「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應予以強制納保,並回溯計算其來台期間發函要求其補繳數十萬元之保費。經本所以函文回覆說明,成功說服衛福部於本件個案中,不將本件當事人強制納保,並免除本件外商駐台代表應補繳保費之義務。
本件法律上爭議在於依據健保法第九條,外籍人士於下列狀況應強制納保:「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三、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在過去外商駐台代表只要在台居留未滿六個月,即無強制納保之義務,然衛生福利部於106年5月16日衛部保字第1061260228號函改變先前見解,認為:「關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之負責人,究應以何種身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健保),應視其與總公司間之法律關係予以認定:若該負責人與總公司間屬委任關係,應以健保第1類第4目被保險人(雇主)身分參加健保;若屬僱傭關係,則應以健保第1類第2目被保險人(受僱者)身分參加健保。」並依據外商駐台代表居留證上居留事由為「應聘」之記載,認定為「受僱人」而應強制納保,並回溯補繳自來台擔任駐台代表後所欠繳之保費。
本所帶客戶以下列理由回覆:1.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472號解釋,強制納保之憲法上基礎在於國民間之社會互助,外籍人士非我國國民,本無與我國國民間互助之義務,對其強制納保義務之解釋應從嚴; 2、 移民署非勞動關係認定之主管機關,於居留證上居留事由之記載,不應成為衛福部認定事實之基礎; 3、1061260228號先認定外商駐台代表為健保法第九條之「受僱人」而強制納保,又認定駐台代表應以「雇主」之身分核定費率,豈非自相矛盾。
本所之函文說服衛福部放棄以居留證記載事由之認定方式,並自行撤銷對於本案駐台代表應強制納保並補繳保費之行政處分。
Q:我的父親(台灣人)在美國有不動產,他沒有立遺囑,我與我母親是繼承人,美國法院通知要確認繼承人,我應該如何處理?
在英美法國家或地區的財產要辦理繼承,需要經過一個遺囑或繼承人認證(Probate)的程序。臺灣人應依據臺灣法律確定繼承人的資格。美國的法院通常會要求具有臺灣律師的資格的人出具以英文撰寫的法律意見書,說明臺灣相關繼承的法律,以及依據臺灣的法律在這一個繼承事件當中誰有繼承權?如果是香港地區的財產,對於法律意見書以及證明資料還有一些特別規定。本事務所及律師具有臺灣與美國之律師資格,能為您撰寫合用之法律意見書。如有需要請來電子郵件詢問。
Q:我的父親(台灣籍)在美國有不動產,他在美國以遺囑將所有財產給我兄弟單獨繼承,我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在美國立的遺囑,只要符合當地的法律,是有效的。在美國遺囑會經過一個認證程序(Probate Procedure),會通知全體繼承人表示意見,如果您不爭執遺囑的真實性,經過認證之後該不動產就會過戶到您兄弟名下。但是因您父親是台灣籍,您可在台灣提起訴訟,主張特留分之扣減,將該財產之價值計入遺產之總額後,向您的兄弟主張總遺產四分之一的金額。
Q:外國人可以取得台灣不動產嗎?
台灣之土地法,採取互惠原則,也就是說當外國准許我國取得該國之不動產時,我國即准許該國之人民取得我國之不動產。內政部每年會公布那些國家的國民可以取得我國不動產,如欲查詢您是否符合取得台灣不動產之資格,請透過電子郵件詢問本事務所。
Q:遺囑中未提及之頂樓加蓋,應由誰來繼承?
問:我父親遺囑中將頂樓房屋給我,卻未提及頂樓加蓋,請問我其他兄弟姊妹可否主張共同繼承?
答: 一般人撰寫遺囑時,常只標明門牌或建號與地號,對於頂樓建物上的加蓋建物,常沒有特別提及,此時容易發生到底頂樓加蓋應該歸取得頂樓者所有,或是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的問題。
依據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941 號判決之見解,增建建物如果不具有使用上與構造上的獨立性,屬於附屬建物,是原建物的延伸,沒有單獨所有權;如果具有使用上與構造上的獨立性,則具有單獨所有權。以頂樓增建部分來說,可以用是否有獨立門戶或是必須經由頂樓內部才能出入來判斷。依此見解,如果遺囑中沒有一併提及頂樓增建也歸頂樓取得人,其他子女很有可能可以主張應該共同繼承,造成頂樓取得人使用上的困擾。
因此建議立遺囑時,如有頂樓增建部分,最好一併註明頂樓增建部分是否由取得頂樓者繼承(建議加註含內部之動產),以避免日後子女發生紛爭。
雖然所有權歸屬可由遺囑釐清,但是多數頂樓加蓋還是違法的,還是有可能被建管單位或其他住戶拆除。
Q:如何查詢有關台灣之公司資料?
所有台灣公司之基本登記資料可由下列網站取得:
https://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Bar/queryInit.do?request_locale=en